濟南物流:網貨運平臺進項抵扣解決方案及合規分析
發布者:振宇物流 發布時間:2020-06-19 09:06:53
重溫一下“稅總函[2019]40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讀:
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貨運司機)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便利性,稅務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開展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
一、為什么要出臺《通知》?
貨運業流動性強,跨區域經營的情況普遍。為便利貨運司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17年,稅務總局在允許貨運司機異地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礎上,結合交通部無車承運人試點,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以下簡稱579號文件),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對貨運司機通過納入交通部無車承運人試點的物流平臺承攬的業務,允許物流平臺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9年9月,交通部會同稅務總局發布《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稱《辦法》)。從2020年1月1日起,物流平臺企業可按照《辦法》規定要求,申請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依法依規從事網絡貨運經營,同時,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結束。為繼續為貨運司機提供開票便利,稅務總局在原579號文件的基礎上下發《通知》,明確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繼續允許符合條件的平臺企業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涉稅事項。
二、哪些企業可以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通知》第二條規定,申請納入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4項條件,分別是:按照《辦法》規定,取得經營范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具備相關線上服務能力,包括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對實際承運駕駛員和車輛的運輸軌跡實時展示,并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運輸軌跡數據,;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實現有效對接,按照要求完成數據上傳,;對會員相關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另外,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取消其試點企業資格。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成為試點企業后,可以按照《通知》的有關規定,為其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原適用579號文件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是不是可以繼續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交通部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已于2019年12月31日結束,579號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原適用579號文件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如果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繼續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此前未納入交通部無車承運人試點的物流平臺企業可不可以成為網絡平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企業,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前未納入交通部無車承運人試點的物流平臺企業,如果同時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并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納入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貨車司機A是試點企業B的會員,此前由于A未辦理工商登記,B企業不能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現A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成為貨物運輸小規模納稅人,其通過B企業承攬的貨運業務,B企業能否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照《通知》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的納稅人,如果符合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取得相關運輸經營證件、未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注冊為平臺會員等4個條件,即使未辦理工商登記,自2020年1月1日起,可以就其在平臺承攬的貨運業務,向試點企業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A司機通過試點企業B承攬的貨運業務,可以按規定向B企業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試點企業能否就其會員的所有業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照《通知》規定,試點企業僅限于為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員向試點企業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以及會員發生的其他銷售貨物、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等應稅行為,試點企業不得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會員向試點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試點企業如果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應該怎樣處理?
按照《通知》規定,會員向試點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試點企業不得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試點企業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正,以下簡稱55號公告)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八、會員通過試點企業承攬的貨物運輸業務,除了由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會員在境內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既可以按照《通知》規定,委托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55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注意的是,會員的同一筆業務不得重復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九、試點企業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試點企業銷售貨物、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取得的應稅收入,應按規定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并計算繳納增值稅。試點企業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于試點企業的應稅收入,在試點企業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無須申報。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試點企業按月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
十、會員由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為繳納相關增值稅款后,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按照《通知》規定,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季申報或按月申報),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企業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按照網上流傳的某信息公司提供的解決方案,小編逐一評價其稅收合規風險,并在此基礎上給出自己的建議。首先說明一點,在交通部的意見里,網絡貨運平臺傾向于利用互聯網+的經營模式。但本文并不排除利用線下建立聯系的情形,只要是以承運人身份簽訂合同,再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就都屬于本文討論的范圍。
以下內容僅做為交流探討,歡迎大家一起加群討論。
將運輸車輛作為固定資產作進項抵扣
個體運輸戶以網絡貨運的名義購買車輛,機動車發票直接開具給網絡貨運平臺。
評析:資產是由企業過去經營交易或各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網絡貨運平臺并不能實際控制車輛,不屬于該平臺的資產,將相關進項稅金抵扣,涉嫌偷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辯解的理由:稅務局舉證其不能實際控制車輛難度較高。難度或許高,但并不是不能舉證,比如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以及外調,比較容易發現。而且在坐實證據之前,平臺既然將車輛當作自有資產,就應該將車輛產生的所有收益作為自己的收入申報,但卻不能取得相對應的成本和進項抵扣,這是一個巨大的風險。
直接虛購成品油增值稅發票
各地燃油增值稅虛票市場價格在 2%~4.5%,平均采購成本為3%,并按照不超過銷項總額40%的額度做燃油進項。
這種作法簡單粗暴,赤裸裸的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稅額超過一萬即入刑,實為下下之策。
大型運輸企業的“安永模式”
目前,主營業務為實際運輸業務的企業一般通過下述兩種模式來解決增值稅進項問題。一種是以大型物流企業為代表的“安永模式”。在此種模式下,企業拆分成運輸與貨代兩類主體,分別與客戶簽訂服務協議,并通過內部轉移交易的方式,理論上可以做到0稅負。由于此種模式最初是由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安永提出的,因此被稱為“安永模式”。財稅36號文發布后,“安永模式”存在極大的稅務風險,同時此種模式也損害了委托方的利益。
評析:1.物流服務和運輸服務是不同的概念。貨代公司如果提供物流服務,提供協助聯系車輛等物流服務,按6%稅率開具物流服務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一方面購進關聯公司的運輸服務取得9%的抵扣,另一方面將相應運輸服務以6%稅率的物流服務名義銷售給下家,也是典型的虛開發票,危害同上。
中小型運輸企業的 “按次租賃”模式
網絡貨運平臺通過線上或線下就具體某單業務聯系個體運輸戶后,設計單次租賃協議。在單次租賃期內,其成品油、輪胎、修理費由網絡貨運平臺抵扣。如個體運輸戶能向其開具車輛租賃費,可另行抵扣。
評析:1.成品油、輪胎等消耗與該次租賃業務建立關聯難度較高,有較高的虛開稽查風險。稅務官員普遍認為只有自有車輛或長期租賃車輛其運營產生的生產成本才能進入到運輸公司進行抵扣,稅企爭議較大。
改進建議:網絡貨運平臺可以與個體運輸戶建立長期租賃合同,該租賃期內,個體運輸戶所有的業務都以無車運輸人的名義簽訂合同,平臺為個體運輸戶的所有業務都開具發票,并作為自己的收入申報,這樣可以較好解決抵扣資格問題。面臨的問題可能是取得發票困難,可以組織專門隊伍索取發票。
2.給付司機報酬,須履行個人所得稅及社保費用代扣代繳。
單車異地開票
“單車異地開票”是指以單個車輛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為主體,在業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車籍所在地視為為“本地”,業務發生地視為“異地”包括:業務委托人所在地、發貨人所在地、收貨人所在地。單車可以在固定期間內選擇上述任一主管稅務機關履行納稅義務,并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評析:
1.平臺僅限于為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專用發票,所以平臺需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范本由各省稅務局制定 。
2.結構性稅差高達6%,超過實際增值,造成超額稅負。
以上方案各有利弊,綜合比較,在當前無更新政策出臺的前提下,小編認為第四種方案的改進版,將按次租賃改為長期租賃可能更符合稅務機關的實務要求。一般來說,個體運輸戶在某段時間內業務線路和服務客戶相對固定,安排專門團隊為其打理進項抵扣事項是可行的,比如按規定索取成品油發票、修理費發票等。但不足之處在于,由于司機和個體工商戶是其他個人,無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司機提供的勞務費和車輛租賃費無法取得抵扣。對現行稅收政策的改進建議是放開對其他個人代開專用發票的限制。這樣,網絡貨運平臺可以取得更多合理的抵扣,也將“長期租賃”模式下的所有經濟關系都納入了稅收管理,也為個體運輸戶和司機的個人所得稅和社保費管理提供了抓手。
這種模式最大的弊病是有超額稅負的存在。由于租賃費和個人勞務費上游的增值稅鏈條沒有打通,所以網絡貨運平臺只能接受3%的超低抵扣率,承擔了超過實際增值部分的稅負。一個徹底的辦法是模仿農產品核定扣除政策,對網絡貨運平臺的實際增值率進行測算,按其輸出的運輸服務量核定其各項支出的進項稅額。一方面有效降低稅企雙方的遵從風險和管理風險,另一方面也將網絡貨運行業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稅負,減少對公路運輸市場價格的干擾。考慮到農產品核定扣除行業并未完全擺脫對發票的依賴,所以能發揮理想作用的網絡貨運核定扣除還必須是一個升級版的核定扣除方式。
來源:物流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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