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物流:市監總局附條件放行,上海機場與東航物流新設合營企業
發布者:振宇物流 發布時間:2022-09-19 11:27:48
近日,在對若干具有重要產業影響的國際并購案以“附條件通過”的方式批準之后,一宗兩家國有企業申報的經營者集中案件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監總局”) “附條件”放行。提交申報的是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和東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計劃,它們將新設一家合營企業,經營智能機場貨站業務。
市監總局經審查認為,新設合營公司對上海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市場、以浦東機場為出發地或目的地的國際/國內航空貨運服務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在附加了上海機場和東航物流在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市場上不得交換競爭性敏感信息等限制性條件后,獲得市監總局的放行。
據了解,新設合營公司由上海機場控股,持有51%股權,東航物流持股49%。兩家公司分別有上海地方國資和央企背景。上海機場是上海國資委100%持股的全資國企。東航物流的第一大股東為東方航空產業投資公司,后者是中國東方航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航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國務院國資委持有東航集團68.42%的股權,上海地方國資企業上海久事(集團)公司持有東航集團10.18%的股權。
市監總局在審查中認定新設合營公司在上海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市監總局還認定,上海機場、東航物流與新設合營公司之間存在共同利益關系,價格協同可能性進一步增大,下游客戶對機場貨站服務需求彈性較小,因此,新設合營公司可能利用其市場控制力降低服務質量、提高服務價格,排除、限制上海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市場競爭。
此外,上海機場和東航物流承諾,繼續履行與相關客戶已經簽署的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合同。合同期滿后,如相關客戶希望續簽合同,機場集團、東航物流不得拒絕,且續簽條件不得低于本次交易前的服務水平。承諾有效期為5年。此外,承諾還包括“同等條件下,不得就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對下游客戶實施差別待遇,不得實施不合理高價,不得不合理地限制浦東機場貨站服務提供總量”等方面的內容。
來源: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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