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物流公司:重磅!關于無車承運試點 江蘇省交通廳發文
發布者:振宇物流 發布時間:2019-03-15 08:57:01
2016年正式實施的“無車承運”,作為一種輕資產、技術密集的新業務模式,在行業轉型和政策推進下,近3年獲得了快速發展,產業形態逐漸清晰,在整個物流生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根據相關政策,無車承運試點工作將于2019年2月結束。無車承運將怎么發展,備受各界關注。
昨日,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通知》,文件根據交通運輸部“在相關文件出臺前,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視情況繼續開展試點工作”的精神,明確進一步推進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方向。
政策解讀
一、原有試點企業的評估與試點資格延續。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實地評估后不合格的試點企業終止試點資格;經評估具備試點條件的企業延續一年試點,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二、開展第二批試點企業申報與審核。
文件公布了第二批試點工作申請的要求以及申報流程:
1、申報工作先從市開始,再到省
申報企業報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初審,初審通過的,于3月20日前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2、企業需做好與省監測平臺對接工作
初審通過的企業同時按照要求做好與省無車承運人監測與服務平臺的對接工作,是否成功對接將作為專家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
3、省廳專家評審后,才確定并公布試點企業
省交通運輸廳擬于4月初組織專家對企業條件和試點方案進行嚴格審查,擇優確定并公布試點企業。
三、進一步加強試點監測與督導。
1、試點企業每月上傳數據不得少于300單。
2、運營不規范、監測異常率較高且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試點企業終止其試點資格。
3、存在被稅務部門查處偷稅、漏稅且拒不整改等評估確定為不合格情況的立即終止其試點資格。
四、加強對試點企業的支持。
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當地稅務、工商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協調解決試點企業突出難題;鼓勵試點企業創新發展、聯盟合作發展,培育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無車承運企業。
由江蘇省此次發布的文件可以知道,去年年末網傳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辦法》、無車承運將更名“網絡貨運”、“全面放開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將有可能延后。
隨著江蘇、河南、內蒙古、廣東、上海等地陸續放開第二批無車承運試點,無車承運人即將迎來更加規范和開放的下半場。
試點放開后,什么樣的企業能獲得道路貨運無車承運經營牌照?
首先,申請無車承運試點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具備互聯網物流平臺能力。
二是具有較強的貨源組織能力和貨運車輛整合能力,有穩定的運輸業務需求。
三是獲得由公安主管部門頒發信息系統安全等保三級備案認證。
換言之,申請無車承運試點的企業除擁有穩定的貨源外,還必須擁有可供在線交易、在線監管、資源優化整合、智能化管理、服務評價等功能,具備核心競爭力以及核心技術的強大的物流信息系統/平臺,同時能夠承擔承運人運輸責任和風險,有完善的安全生產規范體系、風險控制規范體系、信譽考核規范體系、無車承運管理規范體系等。具備以上條件后,才有資格申請無車承運試點資格。
無車承運人面臨的財稅問題
不管對于準備申請第二批無車承運試點的企業,還是已經獲得試點資格的企業,稅負都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如果不解決稅務問題,無車承運放開后,也會影響其在促進行業降本增效、轉型升級等效果。
在交通運輸業能作為進項抵扣只有3項,一個是油料,二是過路費過橋費,三是運輸勞務費用。
實際承運過程中,大多數實際承運人為個體司機、船東,營改增之后,他們在納稅人分類中被歸入“其他個人”,不具備開具運輸勞務增值稅專票的資質,這部分稅負只能由平臺來承擔。為了降低成本,托運人給司機船東支付運費直接以收條做賬或購買發票等不規范的行為。
為解決無車承運試點企業稅負高難題,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相關文件,為無車承運企業降低稅負指明了道路。相關條例
2017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明確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可作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7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明確了無車承運企業可以為小規模納稅人代3%貨物運輸業專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8年,江蘇省國稅局根據文件精神率先實施了無車(船)承運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試點,并將江蘇物潤船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代開試點企業,致力于解決無車承運人進項稅額抵扣的難題。
來源:物流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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