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物流:多項涉及快遞物流!《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
發布者:振宇物流 發布時間:2019-03-20 09:02:54
多項涉及快遞物流!《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發布
3月1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顯示,經過清理,國務院此次共對49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與快遞、物流、交通運輸業息息相關的《快遞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多項條款被修改。
||《決定》顯示,刪去《快遞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中的“其中有依法應當實施檢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處理”。
||《決定》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進行了修改,即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還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十七條修改為:“出口貨物發貨人可以向海關、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申請領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與依照本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不一致的,由海關責令改正。”刪去第二款。
||《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進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投資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
||《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其中,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海關總署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國際標準,可以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修改為:“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通關放行后20日內,收貨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不準使用。”
“進口實行驗證管理的商品,收貨人應當向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驗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實施驗證。”
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并書面告知海關,海關憑退貨處理通知單辦理退運手續”修改為“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辦理退運手續”。
來源:物流時代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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